2005年6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新一轮经济立法面面观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刊载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的文章称,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中国经济立法进入新一轮立法高潮,一批期盼已久的法律的起草与修改被排上了日程。
    文章称,新一轮经济立法既注重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也特别关注法律的客观实用性,着重可操作性。
    文章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不仅需要基本的立法数量,更需要立法质量。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计划,2005年提交审议的法律有31部,其中包括企业破产法、证券法修订、公司法、反垄断法等。
    近十多年来,中国陆续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完善市场主体立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市场秩序立法方面,立法机关首先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实际,对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实施经验进行总结,合并三部法律形成新的合同法,对合同规范进行了全面规定;其次,根据竞争手段的利用,分别制定了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第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对各种破坏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在市场秩序立法方面还制定了许多其他法律。同时,立法机关还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制定物权法、反垄断法。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立法机关加强了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经过几年的实施,劳动法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立法机关正在考虑组织制定相关法律或对劳动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调整。
    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求,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一批相关的法规与规章,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全面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的实施经验和中国推行社会保障的情况,立法机关正在进行总结,拟将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在社会保障方面,立法机关还针对一些弱势群体的保护与保障进行了一些专门立法,如针对妇女权益保护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妇女生产情况制定了母婴保健法、根据老年人与残疾人的保障分别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实施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